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1幢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上街169号1栋1**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四***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732元,执行费为946元,执行到位11095.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