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破申26号
申请人: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附1号咨询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99号银石广场1506。
法定代表人:居垠,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审查过程中,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本院尚未受理,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