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6555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附1号咨询大厦1楼。
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倪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辉容
人民陪审员薛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