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5762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民,律师。
被告四川省柯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律师。
被告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杯,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柯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商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