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群。
本院在执行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已未经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70元已扣划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92,898元,经本次执行到位8170元,尚有684,728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审判员 丁 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