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芦山民保字第32号
原告,四川首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肖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首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金堂支行的银行账户号为021800000120010004277账户内金额在55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首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金堂支行的银行账户号为021800000120010004277账户内金额在5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