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宇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通宇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5执2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宇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1栋3楼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昭忠祠街100号星光大厦605-608.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通宇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19)川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28284.36元,执行费7682.84元。
执行中,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12792.34元。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2019)川0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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