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2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百花村1组1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鑫,男,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团结乡安山村1社。。
被告:***,男,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大德乡增产村3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刚,***表兄。
被告:***,女,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建设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政,***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灵官庙街24号河林大厦3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生于1994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火炮村2组。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林(特别授权),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鑫、***、***、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30.00元,减半收取5465.00元,由原告四川蜀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朋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