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2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17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7月5日生,壮族,住鹿寨县。
被执行人廖国宏,男,1989年8月11日生,壮族,住鹿寨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红水河大道245号。
负责人王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一区23号二楼。
负责人孟聪,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情融路3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26号原地区财政局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封光,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53.738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履行2460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已履行18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案件受理50元,被执行人廖国宏无相应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红民
审判员  蔡 恺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韦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