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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鹿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裕达华庭****。

负责人王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柳州市弯塘路**月亮湾酒店**iv>

负责人杨小武,经理。

被执行人廖国宏。

被执行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v>

被执行人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东堤新都******v>

负责人郑留柱,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及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5772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给付111800元;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给付11000元;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及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73360元;廖国宏已履行给付38000元,廖国宏尚未履行金额253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除廖国宏尚未履行给付25360元外其余均履行完毕。经查,因被执行人廖国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及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春辉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