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民初79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默默,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1314566K。
负责人:李奎。
被告: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情融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635432。
法定代表人:冯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原告已预交2327元),由原告**负担2327元。
审 判 长  卢 海
人民陪审员  梁定福
人民陪审员  韦小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韦 焜
书 记 员  韦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