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航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687号
原告:广安航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成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兰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安航宏机械设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航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广安航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