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325号之一
原告:***,生于1954年8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0-2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吉祥,生于1972年12月,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56号1#厂房(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舌坝学府*龙腾苑东苑9号楼F/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信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鑫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以诉讼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梅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