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702号之二
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钱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曹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蓉,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56号1#厂房(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兰平。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3号楼9层。
负责人:鲍文明。
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