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2民初1471号之一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碑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56号1#厂房(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