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97号
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08000元。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