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3栋1层1号。
负责人:袁军旗,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谈光丽
审判员 刘一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