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3栋1层1号。
负责人:袁军旗,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4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