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伶,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