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0123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民经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计5122元,保全费3740元,上述费用共计8862元,由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