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878号
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300000元。
财产线索如下:
1、户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0209××××0202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
2、户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账号:5100××××843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九支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