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2938号
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何远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波罗
书 记 员 梁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