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4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萃街366号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65063J。
法定代表人:彭雅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浩,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5602412R。
法定代表人:黄益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水。
上诉人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至乐建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中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至乐建司一审起诉请求标的额为46.8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其请求后,至乐建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通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为41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至乐建司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金额为8320元,本院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其在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但其并未按照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该费用,经核实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四川省至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怡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