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0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外西安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 莞市南城街道宏图社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第A栋1405-14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