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3340号之三 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外西安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3810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939号(依云谷一期地下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四川省川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