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24民初204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
被告:某某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计3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