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1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修复公路费159.6万元,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道路属于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故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是适格原告。二、标的道路是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所在村民生活必经道路,与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三、不能因为承诺函是对四皓街道办出具,就否认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的原告资格。 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承诺函是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前签发且未予披露,股权转让后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核实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性质;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也应对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公路费用159.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所持的证据显示,案涉路面的建设者为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同时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证据即《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函》便函﹝2020﹞27号公函显示,被告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出该承诺函的相对方为“四皓街办”,并非原告本人。故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争议标的与原告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6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中,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六份证据,证据一、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证据二、洛南县人民政府四皓街道办事处关于解决我办柳树洼村、中心村光伏项目遗留问题的督办函;证据三、洛南县扶贫(衔接)资产权属确认协议书;证据四、洛南县农村村组公路产权证;证据五、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村组公路产权移交管护协议书;证据六、备忘录。证据一、二、六用以证明道路修复赔偿款应当支付给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证据三、四、五用以证明案涉道路产权属于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需注意的是督办函的接收单位是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证据三、四、五真实性请法庭确认,无论涉案道路权属最终被认定为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还是四皓街道办,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会配合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或四皓街道办积极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相应权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证据六,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需注意该备忘录第三条主要内容的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提出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代替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以及第四款第四项提出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后,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三、四、五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对。证据二、证据六的致函主体是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与其无关。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督办函是四皓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单方函件,所记载的内容并未经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该证据内容显示硬化道路3.1公里,宽4.5米,路肩两边各0.5米,与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在一审中主张道路标准并不一致,该证据显示扶贫资产是四皓街道办投资,而非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投资建设。证据四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产权证上所记载的三方均未盖章,移交表中载明的道路是否与案涉道路一致无法确认。证据五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证据内容显示,相应村组公路是由洛南县交通运输局投资建设,而非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且移交的村组公路是否与案涉道路一致无法确认。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备忘录没有任何一方签字盖章,与水发兴业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已提交原件核对,真实性应予确认,可以证明四皓街道办认可道路修复赔偿款应支付给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证据二、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四、五可以证明案涉公路已由洛南县交通运输局移交给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应予认定。证据六未提交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函》便函﹝2020﹞27号公函显示,洛南水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出该承诺函的相对方为“四皓街办”,而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以证明四皓街道办认可道路修复赔偿款应支付给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洛南县扶贫(衔接)资产权属确认协议书、洛南县农村村组公路产权证、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村组公路产权移交管护协议书可以证明案涉公路已由洛南县交通运输局移交给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且案涉公路位于四皓街道办中心村,商洛市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洛南县四皓街道中心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1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