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4284号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由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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