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347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东城祝英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93608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093608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