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471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志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建筑安装公司的财产在93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志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4550账号在93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