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311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格睿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塔西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格睿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睿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志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格睿杰公司的财产在2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志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苏州格睿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066××××4840银行账户在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1102××××7487银行账户在7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