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82号 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均。 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安能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账号为3705××××3333的账户以600000.00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