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8946号之二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成东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成东劳务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3293元,保全费2282元,由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