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976号
原告: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4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30元由四***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