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899号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正兴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222号尚城5期·**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以案款已付清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955元,由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