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5806号 原告:***,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伍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