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3491号 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化县枫林街道鑫泰农贸市场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