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与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德全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1557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
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贾德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与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德全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国梁街国华建筑架料租凭站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