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22民初334号
原告: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泸定县田坝乡紫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07141266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下桥小区二单元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63817N。
法定代表人:袁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1元,减半收取计4310.5元,由原告四川泸定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