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79号
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5292J。
法定代表人雷鸣。
委托代理人张颖萍,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明冰,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大战场乡宽口井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UX6XR。
法定代表人刘兵。
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72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56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