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执7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5292J。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大战场乡宽口井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UX6XR。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1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诉讼费1356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保全费1156元,总计103012元。二、若被告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则还应向原告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9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存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的成品道砟10000吨,已将该道砟的处置权移送本院(2021)渝0103执23574号案件合并处理,由该案推动评估拍卖的处置程序。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国溢铁路道砟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平
审判员陈浴霖
审判员江才全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操
书记员简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