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0914号
原告: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永烈路**附**。
法定代表人:林功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林,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东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雷鸣。
被告:***,男,汉族,住重,住重庆市北碚区div>
原告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桂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思婷
书记员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