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9395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海南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保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南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