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24破申1号
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麦道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新康公司)所欠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新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所在地法院。”之规定,四川麦道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双流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四川新康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四川麦道公司保证金240000元。后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四川麦道公司遂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未发现四川新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做出(2015)双流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四川麦道公司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对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 岚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邓 颖
书记员 冉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