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破终1号
上诉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公司)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4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石棉县人民法院受理麦道公司申请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中,申请人麦道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对新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新康公司对申请人麦道公司撤回上诉和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麦道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和对新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已经新康公司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麦道公司撤回对新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4破申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撤回对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三祥
审判员 郭康燕
审判员 邓 飞
书记员 杨蒙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