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1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工商注册号513125000010632。
法定代表人:汪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兴健,男,1972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兴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