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1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工商注册号513125000010632。
法定代表人:汪永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兴健,男,1972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朱兴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