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破1-1号
申请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2-5幢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望,男,汉族,***年10月28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道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建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新康建安公司,新康建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新康建安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全面所有制企业,于1989年11月4日在雅安市石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为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麦道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新康建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对新康建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交了新康建安公司拖欠款项的相关依据,新康建安公司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麦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颖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