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02民初2189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住所地:巴州区柏杨庙村。
负责人:连海云,系该砖厂厂长。
被告: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胡伶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联受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与被告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撤回其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智翔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