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民初1355号

原告: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

经营者:王建。

被告: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西影街。

法定代表人:胡伶利。

被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屏山县通合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人民陪审员  马光荣

人民陪审员  向芝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