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884号
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120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山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未来公馆1栋B**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淑云